司法鑒定人(以下簡稱司法鑒定人),是指取得司法鑒定人職業資格證書和執業證書,在司法鑒定機構中執業,運用專門知識或技能對訴訟、仲裁等活動中涉及的專門性技術問題進行科學鑒別和判定的專業技術人員。
司法鑒定人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和執業證書制度。
在已實施司法鑒定人職業資格制度的領域內,未取得相應司法鑒定執業證書的人員不得從事相應的司法鑒定活動。
在已實施司法鑒定人職業資格制度的領域外,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或其他組織等委託,臨時聘請從事特定事項的司法鑒定人員為專聘司法鑒定人。
專聘司法鑒定人在接受臨時性委託從事司法鑒定時,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參照實施職業資格制度領域內的司法鑒定人的規定執行。
司法鑒定人執業實行登記名冊制。
司法鑒定人應當在一個司法鑒定機構中執業,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的司法鑒定機構中執業,但可以接受其他司法鑒定機構的聘請,從事特定事項的司法鑒定活動。
司法鑒定人不得私自接受委託,不得私自收費。
司法鑒定人執業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遵循科學、客觀、獨立、公正的原則,恪守司法鑒定人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司法鑒定人執業實行迴避、保密、時限和錯鑒責任追究制度。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司法鑒定人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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