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頒發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書: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授予執業證書的其他情形。
採取弄虛作假等手段騙取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書的,由原頒發證書的司法行政機關確認其執業證書無效,並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