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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法通則》第65條規定,授權行為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但法律有特殊規定者不在此限。實踐中,代理權的授予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1)明示授權。即被代理人以明確的方式將代理權授予代理人。明示授權的方法又可以分為口頭形式和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是被代理人用口頭談話的方式將代理權授予代理人。這種形式的優點是簡便易行,直接迅速。實踐中,比較簡單的事務一般都是採取這種形式。而代理的事務內容如果比較複雜重大,則不宜採用這種方式。書面形式是被代理人用書面文件的方式將代理權授予給代理人。如常見的授權委託書。 (2)默示授權。是指被代理人雖然沒有明確表示將代理權授予代理人,但是可以從某些客觀情況或事實推斷被代理人實際上是默認代理人以其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民法通則》第66條第1款中有這樣的規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例如:某甲以某公司的名義與某乙簽訂一個汽車銷售合同,在這個過程中,某公司知道某甲在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但是沒有作出任何否認的表示,儘管某甲事先並沒有該公司的授權,但在這種情況下,依然認定某公司對某甲是默示的授權,簽訂汽車銷售合同的行為不是無權代理,而是默示授權。 (3)追認。是指如果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而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這一行為的後果不由被代理人承擔。但是,被代理人可以在事後對該行為表示同意或接受,被代理人的這種同意或接受即是追認。追認的法律後果就是代理人的行為對被代理人有約束力,代理人的行為由無權代理轉化為有權代理。追認具有溯及力,一旦被代理人對無權代理的行為進行追認,則該行為自成立時起即對被代理人有效。例如,某市糧油公司委託甲去外地採購食用油,甲在採購過程中,自作主張用糧油公司交給的合同書與某縣貿易公司訂立了一份購銷大米合同。甲回到糧油公司後向經理告知了購買大米一事。經理認為,目前銷售大米有利潤可圖,於是同意此事,並委託甲做好接貨準備工作。甲的行為本是無權代理,但該行為在事後得到了糧油公司的同意,這一同意就是對該行為的追認,使甲的行為成為具有合法授權的代理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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