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為意思表示,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該行為的法律後果間接及於被代理人。

      例如,某甲將自己的一台電視機交給一家商店,委託其代為出售。某乙看中了這台電視機,向該商店買走了它。商店將貨款交給了某甲,並從中收取了一定比例的費用。在這個小案例中,某甲是被代理人,商店是間接代理人,商店在出售某甲的電視機時並沒有告訴某乙這台電視機是某甲的,而是直接以自己的名義將電視機出售給了某乙,出售電視機的貨款仍然歸於某甲。只不過某乙並不是直接把貨款交給某甲,而是先交給了商店,最後由商店再交給某甲。作為第三人,某乙只能向商店要求取得電視機,作為被代理人,某甲也只能向商店主張取得貨款。這就是間接代理。

      與直接代理相比較,間接代理具有以下特徵:(1)直接代理人和間接代理人都是接受了被代理人的委託,並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而從事法律活動,也就是說,就代理權的產生依據而言,間接代理與直接代理是一致的,都需要有被代理人的委託授權。但直接代理的委託授權具有針對第三人的意義,它不僅明確了委託人與代理人之間的關係,也使第三人清楚地瞭解到這種關係。而間接代理的委託授權僅僅在於設定委託人與代理人之間的關係,代理人不須將這種關係表明給第三人,第三人也無需知道這種關係。從第三人的角度來說,他就是直接與代理人打交道,而與委託人沒有任何關係。(2)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法律行為。也就是說,當代理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他是將自己置於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的地位,而不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3)代理行為的後果間接歸於被代理人。所謂間接及於被代理人有兩層含義:一是代理行為的後果最終是由被代理人承擔的,這一點與直接代理是相同的;二是代理後果的歸屬不是直接的,而是間接的,即先由代理人自己對第三人承擔一切後果,再由代理人將這些後果轉移給被代理人。(4)第三人與被代理人之間不存在合同關係,被代理人不能直接對第三人主張權利,同樣,第三人也不能直接對被代理人主張權利。例如,前面提到的寄賣電視機的例子,如果某乙購買電視機以後,發現電視機有質量問題,他只能同該商店進行交涉,要求商店承擔責任,而不能直接向某甲提出賠償或其他請求,因為在某乙和某甲之間不存在直接的合同關係。(5)間接代理一般都是以代理為營業的專門代理商,如經紀人、行紀人、承銷商、居間商、拍賣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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