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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 我近日發現,有人在某交易網站出售虛擬的遊戲幣及遊戲虛擬裝備等。 請問:提供電子交易平台服務的某網站,是否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讀者:李強 李強讀者: 你咨詢的是關於電子交易平台商在虛擬物品交易中應當承擔何種程度審查義務的問題。即電子交易平台商是否有義務審查虛擬貨幣等虛擬物品的來源,進而對非法經營者採取限制? 從目前的立法和法學界通常說法來看,電子交易平台商沒有義務進行這樣的審查。 首先,我國法律沒有明確禁止虛擬物品的交易,也沒有對交易中電子交易平台應當承擔的義務作出一般規定。 關於電子交易平台的立法,現在僅有《藥品電子商務試點監督管理辦法》對藥品電子交易平台的審查義務作出了規定。 其次,現在無法對虛擬物品進行審查。 虛擬物品目前沒有明確的法律定位,也沒有相關的所有權憑證。電子交易平台商無法確認網絡上出售的虛擬物品是經營者從正當途徑獲得的,還是被盜竊的贓物。 第三,電子交易平台商需要承擔形式審查和事後披露的義務。 所謂形式審查,就是對電子交易過程中的信息進行非實質性的審查,即從交易表面判斷是否存在違法情節。事後披露就是在第三人有確切證據證明經營者有違法行為時,向第三人披露經營者的相關信息,以便第三人追究經營者的責任。 因此,從目前的法律規定看,虛擬貨幣等虛擬物品的提供商或原所有人暫時還不能以電子交易平台商縱容盜號者為由,追究其法律責任。 但是,虛擬物品的提供商及所有人保護虛擬財產的出發點是正確的,電子交易平台商應該在合理的範圍內,協助打擊虛擬財產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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