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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 我和女友都是外地務工人員。不久前,我們在一家商店訂做結婚禮服,並當場交付定金。一周後,我和女友應商店要求去試穿時,店方竟然悄悄報警。當警車帶我們與店方人員一起到派出所接受詢問時我們才知道原由。原來,店方在我們定做禮服的當晚發現營業款短缺,懷疑是我們偷的。自己人格受到侮辱,我和女友都很氣憤,我們決定不做禮服了。請問:我們能否要求店家退還定金,並通過訴訟追究店方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讀者:江西 江西讀者: 你和女友在訂做結婚禮服的過程中,被店方懷疑有偷盜行為,喜慶購物的心情受到衝擊,歡樂祥和的情緒受到破壞。店方違背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4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由於店方沒有很好履行經營者的義務,在提供服務過程中存在明顯缺陷,結婚禮服也沒有按照約定製作,你們有權追究店方的違約責任,索回定金,賠償你們的損失。如果雙方協商不成,可以向當地消費者協會投訴。 關於精神損害賠償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第一款規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後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根據你反映的情況,店方對你們是否偷盜僅僅是懷疑而已,但沒有用語言或其他行為對你們直接指責、謾罵,沒有搜身或者限制你們人身自由,也沒有發生其他嚴重後果。店方在處理這個問題時求助警方查詢此事,在做法上也無不妥。 據此,你們想通過訴訟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恐怕很難獲得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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