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教育網網友:律師您好!我在外地上學,家裡出了問題,懇請專業人士予以指導!

      我家在黑龍江齊齊哈爾,我父親開了一家小店,批發糧油。2004年4月2日,由朋友介紹購入998箱金龍魚調和油,進價148,售價160.2004年8月25日,齊齊哈爾市公安局與青島聯合辦案,稱此油是贓物,扣押917箱油。當日青島方出具扣押物品清單1份。調查後將這批貨運回青島。有5人參與了在青島盜竊廠家並在黑龍江銷售。我父此前並不知是贓物。辦案過程中我父提出貨款的事,公安局一直拖,直到今日,快2年了。據說嫌犯5人已逮捕4人。辦案人某隊長以還有1人未抓到和贓款未追回為由,推托至今。

      第一,2004年貨物扣押後,我家因此損失貨款十萬多,該誰來還?是公安機關,還是犯罪者,還是青島的廠家?還多少?什麼時間還?我家有沒有什麼責任?(我們的確不知那是贓物)

      第二,事情到現在沒有解決,我們應該向誰討還?是否需等結案才能拿回貨款?如果他一直推托,我們怎麼辦?能通過法律手段解決嗎?

      律師答覆:對於已被犯罪分子處理掉的贓款、贓物應否追繳或返還被害人的問題,目前的法律法規還沒有明確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通常適用民法中動產的善意取得制度。所謂善意取得,是指動產佔有人無權處分其佔有的動產,但其將該動產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取得該動產時出於善意,則第三人依法取得該動產的所有權。善意取得應具備三個條件:一、受讓人取得該財產時應出於善意。所謂善意是指受讓人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讓與人轉讓財產時沒有處分權。二、善意取得的財產必須是法律允許流轉的財產。三、受讓人善意取得動產應支付相應的對價。因此:

      1、要分析你父親是否善意取得998箱金龍魚調和油。作為善意取得贓物的第三人,其取得贓物一般是通過正常的買賣行為或基於正當的債權債務關係取得,比如從正規的市場公開取得。

      2、如你父親非善意取得,雖然你父親支付了相應的對價,但是購買行為非在公開市場上進行,屬於私下交易,在當時的場合下,你父親應考慮到此油有可能是偷來的,卻因疏忽大意未加考慮,這是你父親的一個失誤。因你父親的行為與動產善意取得制度要求不符,他沒有依法取得該油的所有權,應該將油歸還失主。如你父親不能依法向犯罪嫌疑人追償到損失,那損失只能由你父親個人承擔

      3、如你父親是善意取得,你父親可以不退贓。公安機關已經扣押917箱油,你父親可以要求公安機關退還;如公安機關已經返還受害人,你父親還可依據物上追及效力要求受害人返還。如你父親主張權利未果,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公安機關或受害人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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