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作出了一些與《勞動法》不同的新規定:

      1、試用期的期限與勞動合同的期限對應關係有規定,即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2、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續簽勞動合同時,不論是否變更崗位都不得再約定試用期。

      3、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單獨的試用期合同不成立,該試用期合同就是勞動合同,視為用人單位放棄試用期。

      4、試用期工資有了新標準。《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抵擋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5、違法試用要支付賠償金。《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是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超期試用的除支付試用期工資外,還另外支付一個轉正後的工資作為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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