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

      我和妻子在同一家事業單位上班。上週三晚上,因妻子加班,我下班後到她辦公室等到十一點左右,我們才一同回家,不料回家途中遭遇車禍,我和妻子都受了重傷。事後,我們都向單位提出工傷賠償要求,但得到的答覆是妻子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賠償,而我卻不能。請問:單位的說法是否有理?                    讀者:程軍

      程軍讀者:

      您和妻子獲賠結果不同的情況涉及到工傷認定問題。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您的妻子因加班而在下班途中遭遇車禍受到傷害,符合該條第六項的規定,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賠償。但是,您下班後為了等妻子回家,而並非為了公事而滯留在單位直至晚上十一點鐘左右,回家的時間已明顯超出了下班的合理時間,因此您在回家的路上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不能認定為法律意義上的“在下班途中”受到的機動車事故傷害,因此無法得到工傷保險賠償。

      綜上所述,工傷保險賠償是國家和社會為在生產、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和患職業性疾病的勞動者及親屬所提供的醫療救治、生活保障、經濟補償、醫療和職業康復等物質幫助,任何因私人原因所導致的傷害都無法獲得此種救濟。所以,您所遭遇的不幸是無法申請工傷保險賠償的,建議您對肇事司機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以使您所遭受的損失得到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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