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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網網友:最低工資保障制度適用什麼範圍? 如一個公司的農合工,一天8小時的工資為20元(08:30-16:30),加班工資為3.75元/小時(18:30-22:00),但通常加班時的上班時間為(08:30-17:30這還是以8小時計,18:30-22:00),飯貼為5元一頓,加班就算2頓(由公司發的飯卡,不提現),由於公司搬至開發區,公司為每位員工補助50元房租,15元的自行車車貼(這其他公司基本上都有不同的補助)。加班工資視自身的加班時間計,月底獎金視公司的產值記(每月會有不同)。 請問對於上面的標準劃分,是不是應去掉加班工資、飯貼、住房補貼、車貼、獎金? 律師答覆:《最低工資規定》所稱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因此,你的看法是正確的,應當減去你所提到的相關項目,因為這些並不是正常勞動所支付的報酬。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按照法律規定支付你最低工資,你可以依法要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補發所欠勞動者工資,並可責令其按所欠工資的1至5倍支付賠償金。 法律教育網編輯整理,轉載請註明出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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