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確定拆遷範圍後,所在地公安部門在接到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通知,暫停辦理拆遷範圍內的居民常住戶口的遷入和分戶手續。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區、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可准予辦理常住戶口遷入手續: (一)居住在拆遷範圍內,有常住戶口的婦女所生的嬰兒; (二)按規定分配的高等院校、中等院校的畢業生和批准退學、休學以及取消畢業分配資格的學生遷回拆遷範圍家中的; (三)未安置住房的軍隊轉業幹部,復員退伍軍人遷回拆遷範圍家中的; (四)公派和因私出國(境)人員遷回拆遷範圍家中的; (五)遠洋海員遷回拆遷範圍家中的; (六)經市人事勞動部門批准從市外調回本市或從郊縣調入市區的幹部、職工及其隨遷家屬、需在拆遷範圍內直系親屬處落戶的; (七)幹部、職工因離休、退休、退職從市外遷回拆遷範圍家中的; (八)歸國華僑、港澳台胞遷回拆遷範圍直系親屬處定居的; (九)被撤銷失蹤、死亡宣告的人員,返回拆遷範圍家中的; (十)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教、少教人員遷回拆遷範圍家中的; (十一)在暫停辦理居民常住戶口遷入手續前,已辦理完房屋的買賣、交換、析產、分割、贈與、分戶、調配等手續,尚未辦理戶口登記手續的; (十二)市人民政府規定准予辦理戶口遷入手續的其他情況。 |

| 輸入郵箱地址即可訂閱 | |
| 點擊通過RSS訂閱本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