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分置改革的過程即公司價值的發現過程,假設公司股份在全流通之後的市場化合理價格為X,以L代表流通股份數,以F代表非流通股份數,以P代表公司總價值,則:
P=(L+F)X
由於國內A股股權分置的現狀,流通股價格是在分置條件下的市場價值,充其量可稱為股權分置條件下的市場合理價格,而不是所有股份流通(全流通)下的市場價值,因而在核算評估公司總價值時,公司股票價格只具有參考意義。用流通股價格乘以總股份數確定公司總價值明顯不可取。股權分置是中國證券市場的歷史產物,參照國際證券市場成熟的市盈率指標,核算評估出公司總價值,不失為一種理想的價值發現過程。
假設改革對像公司所在行業國際市場平均市盈率為某一區間(如10~15倍),則可根據該公司盈利水平,核算出該公司總價值區間,通過相關因素分析逼近,從而確定該公司總價值。
公司市盈率區間的確定,應考慮下列因素:公司所在行業國際平均的市盈率水平;公司所在行業國內外盈利水平差距調整;地區化差異的調整的影響;非流通股股東的性質差異(如壟斷性經營地位等)調整等。
市盈率確定之後,公司盈利率水平的確定,就成為確定公司總價值的另一重要參數。確定公司盈利水平,是用過去盈利數據,還是用預期的盈利數據?理論上講,公司價值的確定應以未來的盈利數據核算。但是未來是未知的,只好以過去的實際數據逼近核算。那麼,過去的一年、兩年或三年,或其平均數據,哪一個更能反映未來的盈利水平?現實核算中需要根據企業的更多經濟指標來分析確定。具體地,至少應考慮下列因素對統計的實際盈利水平進行調整:公司歷年利潤水平發展趨勢;公司資產狀況及結構;公司業務模式及演變狀況;公司所在行業的生命週期等等。
總之,逼近核算用的盈利水平應是或接近是未來幾年年盈利水平的平均值。
在公司總價值和分置股份構成及總數已知的條件下,公司股票全流通時的合理市場價格即為已知,即:
X=P/(L+F)
假設股權分置條件下,流通股現價即是合理市場價格,那麼,至此,就應能核算出流通股的含權價差,從而確定股份全流通時法人股應支付的含權價差,完成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總體設計。總體方案設計的原則就是,全流通時合理的價格,與股權分置時流通股價格之間的差異,即是流通含權差價,應作為法人股實現流通時必須支付的代價。此時,法人股所代表的股份比例或原流通股股東與新流通股股東之間的利益格局將發生變化。
由於核算公司總價值參照的所謂公平市盈率不易為一個確定的數,通常會是一個較易為所有股東認可的區間,因而法人股需向流通股支付的流通含權差價,也有一個變化幅度。在該變化幅度內,取高限或取低限作為執行的依據原則上都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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