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第四條的規定企業在取得資產、負債時,應當確定其計稅基礎。資產、負債的帳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存在差異的,應當按照本準則規定確認所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

      對當期所得稅產生影響的差異分為永久性差異和暫時性差異。 

      一、對於永久性差異主要是財務上可以作為費用扣除而稅法規定不能在當期扣除也不能在以後年度扣除的項目。永久性差異不產生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者負債,但會對當期的所得稅造成影響,尤其是在當年虧損(稅法標準)的情況下會影響到以後年度的虧損彌補額,從而影響當期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二、對於暫時性差異,本準則第七條規定,是指資產或負債的帳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未作為資產和負債確認的專案,按照稅法規定可以確定其計稅基礎的,該計稅基礎與其帳面價值之間的差額也屬於暫時性差異。 

      2.1依據資產、負債的帳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存在的差異,可產生以下四種情況:資產的帳面價值大於其計稅基礎,產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資產的帳面價值小於其計稅基礎,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負債的帳面價值大於其計稅基礎,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負債的帳面價值小於其計稅基礎,產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

      2.2對於未作為資產和負債確認的專案,其計稅基礎和帳面價值之間的差異也屬於暫時性差異。主要是指費用和收入,如:廣告費超過2%的部分可以無限期留以後年度抵扣(糧食白酒的廣告除外。 

      2.3尚未彌補的虧損和已支付的所得稅超過應支付的部分,也應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資產,屬於可抵扣的時間性差異。 

      一、資產的帳面價值小於其計稅基礎,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1.比較常見的就是關於固定資產方面的:比如資產的會計折舊年限小於稅法年限或者是採用了稅法不允許的加速折舊方法。比如某項固定資產原值100,會計採用5年,稅法是10年,不考慮殘值的影響,企業的近5年的稅前利潤都是40,假定適用稅率10% ,相關資料如下。 

         2001 2002 2003 2004 200;2006 
      會計利潤 50 50 50 50 50 40 
      會計折舊 20 20 20 20 20 
      稅法折舊 10 10 10 10 10 10 
      應納稅所得額 60 60 60 60 60 30 
      會計所得稅  5 5 5 5 5 4 
      稅法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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