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某企業將自產產品1000件(成本單價100元,單位售價150元)通過減災委員會向地震災區捐贈。當年度不包括以上捐贈業務的利潤總額為50萬元,企業所得稅稅率25%,增值稅稅率17%,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 

      對外捐贈時的賬務處理: 

      借:營業外支出 12.55萬元 
       貸:庫存商品 1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55萬元。 

      本年利潤=5012.55=37.45萬元,稅法允許在稅前扣除的捐贈支出=37.45×12%=4.494萬元,納稅調增額=12.554.494=8.056萬元,企業當年應納企業所得稅=(37.458.056)×25%=11.3765萬元。 

      其中的帳務處理,有網友認為應該是這樣: 

      借:營業外支出 17.55萬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 15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55萬元。 

      再補做一筆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10萬元 
       貸:庫存商品 10萬元 

      錯誤:明顯稅法上沒有視同銷售計企業所得稅 

      會計上新準則視同銷售很多已要計主營業務收入了,如發放非貨幣性福利等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如有商業實質和公允價值計量的,換出資產為存貨的,應當視同銷售處理,按照公允價值確認銷售收入, 同時結轉銷售成本。 

      不具有商業實質,或公允價值不能計量的,應以帳面價值結轉。 

      也就是說新稅法和新準則基本也是趨同的 

      視同銷售按成本結轉只是以前會計制度的規定,現在要分清況符合條件的是應作主營業務收入處理的。注意這是和以前會計制度的不同。 

      個案來說,因是捐贈應視為沒有商業實質,會計上不應作收入。個人認應按成本結轉。 

      也就是說按準則如何計會計上基本也是明確或有跡可尋的。不是如何計均可的。 

      稅法上不管你怎麼計,都要按視同銷售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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