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以下簡稱“新準則”)及《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的相關規定,持有至到期投資,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且企業有明確意圖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資產。通常情況下,企業持有的、在活躍市場上有公開報價的國債、企業債券、金融債券等,可以劃分為持至到期投資。按照付息方式的不同,可將現階段券分為兩種類型,即分期付息、一次還本債券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債券。從新準則有關規定看,上述兩種債券投資的核算方法除個別會計科目不同外其餘部分基本相同;但事實上,由於兩類債券(即分期付息一次還本債券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債券)的投資報酬回收方式不同,其實際利率計算方法及會計核算方法均存在顯著差異。

      一、分期付息一次還本債券投資核算 

      第一種情況:初始投資成本高於債券面值 

      [1]M企業於200711以價款80000元購入L公司當日發行的3年期面值80000元、年利率10%的每年年末付息、到期一次還本公司債券,另支付經紀人佣金等附加費用4136元。設該債券投資的實際利率為r,則可得出下式:(見附表) 

      根據上述資料,M企業的有關會計處理如下: 

      (1200711購入債券 

      借:持有至到期投資——成本80000 

               ——利息調整4136 

       貸:銀行存款84136 

      (22007年年末計息調整 

      借:應收利息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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