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合同的訂立
1、公民從出生時起至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2、無效的格式條款包括:
(1)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
(2)格式條款具有《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情形時無效,這些情形包括: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3)格式條款具有《合同法》第53條規定的情形時無效,這些情形包括:有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有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
3、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做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4、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別:要約的內容應當具體明確,如果缺少某一主要條款(如數量、價款),則屬於要約邀請;要約具有法律約束力,而要約邀請沒有法律約束力。
5、要約的生效時間: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6、要約在發出後,生效前,要約人可以撤回要約。
7、要約生效後、受要約人承諾前,要約人可以撤銷要約。但法律規定了兩種不得撤銷要約的情形:(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
8、要約失效的情形:
(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做出承諾。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做出實質性變更。
9、承諾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做出。如由代理人做出承諾,則代理人須有合法的委托手續。(2)承諾必須向要約人做出。(3)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4)承諾必須在有效期限內做出。
10、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11、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泄露或不正當地使用的。
(4)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如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終止談判的行為。
第四節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規則
1、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3)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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