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免稅項目
    (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農業,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農業生產者,包括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農產品,是指初級農產品,具體範圍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是指直接從事植物的種植、收割和動物的飼養、捕撈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對上述單位和個人銷售的外購農產品,以及單位和個人外購農產品生產、加工後銷售的仍然屬於規定範圍的農業產品,不屬於免稅的範圍,應當按照規定的稅率征收增值稅。
    (2)避孕藥品和用具;
    (3)古舊圖書;
    (4)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5)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6)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7)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征免稅項目
    (1)對資源綜合利用、再生資源、鼓勵節能減排等方面的主要規定
    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銷售的以三剩物、次小薪材、農作物稭稈、蔗渣等4類農林剩余物為原料自產的綜合利用產品由稅務機關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辦法,具體退稅比例2009年為 100%,2010年為80%。
    (2)對宣傳文化事業實行增值稅優惠的規定
    財稅[2006]153號《關於宣傳文化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中規定從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對符合條件的出版物和印刷、制作業務等實行增值稅先征後退或免稅的優惠政策。財稅[2009]147號《關於繼續實行宣傳文化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中規定:
    ①自2009年1月 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實行下列增值稅先征後退政策:
    對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環節實行增值稅100%先征後退的政策:
    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的各級組織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各級人大、政協、政府、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老齡委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新華社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軍事部門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專為少年兒童出版發行的報紙和期刊,中小學的學生課本。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物。盲文圖書和盲文期刊。經批準在內蒙古、廣西、西藏、寧夏、新疆五個自治區內註冊的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其他列名的圖書、報紙和期刊。
    對下列印刷、制作業務實行增值稅100%先征後退的政策:
    對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業務。列名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印刷企業的印刷業務。
    ②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對下列新華書店實行增值稅免稅或先征後退政策:
    對全國縣(含縣級市、區、旗,下同)及縣以下新華書店和農村供銷社在本地銷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稅。對新華書店組建的發行集團或原新華書店改制而成的連鎖經營企業,其縣及縣以下網點在本地銷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稅。縣(含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下新華書店包括地、縣(含縣級市、區、旗)兩級合二為一的新華書店,不包括位於市(含直轄市、地級市)所轄的區中的新華書店。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華書店和烏魯木齊市新華書店銷售的出版物實行增值稅100%先征後退的政策。
    (3)自2008年6月1日起,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有機肥產品免征增值稅。
    (4)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增值稅政策。
    ① 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
    ② 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向本社成員銷售的農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免征增值稅。
    (5)免稅店銷售免稅品的增值稅政策。
    納稅人銷售免稅品一律開具出口發票,不得使用防偽稅控專用器具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
    (6)除經中國人民銀行和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 (現為商務部)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外,其他單位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征收增值稅,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未轉讓給承租方,不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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