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註會輔導:增值稅征稅範圍的其他特殊規定重點講解(2)
- 發表時間:2010-08-09 09:20 來源:网络 收藏本文 挑錯 推薦好友 打印
(7)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涉及的應稅貨物的轉讓,不屬於增值稅的征稅範圍,不征收增值稅。(8)對從事熱力、電力、燃氣、自來水等公用事業的增值稅納稅人收取的一次性費用,凡與貨物的銷售數量有直接關系的,征收增值稅;凡與貨物的銷售數量無直接關系的,不征收增值稅。
(9)納稅人代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收取的費用,凡符合規定條件的,不屬於價外費用,不征收增值稅。
(10)納稅人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從事汽車銷售的納稅人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牌照費,不作為價外費用征收增值稅。
(11)納稅人銷售軟件產品並隨同銷售一並收取的軟件安裝費、維護費、培訓費等收入,應按照增值稅混合銷售的有關規定征收增值稅,並可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對軟件產品交付使用後,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維護、技術服務費、培訓費等不征收增值稅。
納稅人受托開發軟件產品,著作權屬於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稅,著作權屬於委托方或屬於雙方共同擁有的不征收增值稅。
(12)印刷企業接受出版單位委托,自行購買紙張,印刷有統一刊號(CN)以及采用國際標準書號編序的圖書、報紙和雜誌,按貨物銷售征收增值稅。
(13)對增值稅納稅人收取的會員費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14)按債轉股企業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簽訂的債轉股協議,債轉股原企業將貨物資產作為投資提供給債轉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稅。
(15)各燃油電廠從政府財政專戶取得的發電補貼不屬於增值稅規定的價外費用,不計入應稅銷售額,不征收增值稅。
(16)廣播電影電視行政主管部門(包括中央、省、地市及縣級)按照各自職能權限批準從事電影制片、發行、放映的電影集團公司(含成員企業)、電影制片廠及其他電影企業取得的銷售電影拷貝收入、轉讓電影版權收入、電影發行收入以及在農村取得的電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
出口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電影和電視完成片按規定享受增值稅出口退稅政策。
(17)在2010年12月31日前,對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動漫企業銷售其自主開發生產的動漫軟件,按17%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18)財稅[2006]115號《關於研發機構采購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規定,為了鼓勵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促進科技進步,經國務院批準,對外資研發中心進口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稅收,對內外資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通知執行期限為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19)財稅[2006]153號《關於民貿企業和邊銷茶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9月30日,對民族貿易縣內縣級及其以下的民族貿易企業和供銷社企業(以下簡稱民貿企業)銷售貨物(除石油、煙草外)繼續免征增值稅。自2009年10月1日起,上述免征增值稅政策停止執行,對民貿企業銷售貨物照章征收增值稅。自2009年1月1日起至 2010年12月31日,對國家定點生產企業銷售自產的邊銷茶及經銷企業銷售的邊銷茶免征增值稅。
(20)對“三北地區”的供熱企業,自2009年至2010年供暖期期間,對供熱企業向居民個人(以下稱居民)供熱而取得的采暖費收入繼續免征增值稅。向居民供熱而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包括供熱企業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過其他單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單位代居民繳納的采暖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