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人員具有法定的交接義務
     會計工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會計人員離職時如果不進行必要的交接,勢必影響企業會計信息的延續性、完整性和可靠性,不利於投資者等財務報告使用者對企業過去、現在或未來經營情況作出準確判斷,也不利於財政、稅務等政府部門的財政監督、稅收征管及國民經濟數據統計。我國法律對離職會計人員的交接義務作了明確規定。《會計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同時,《會計基礎規範》第二十五條規定,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

    會計人員的交接程序
     (一)交接前的準備工作
     1.準備之一:整理應移交的資料及未了事項
     第一,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第二,尚未登記的賬目應當登記完畢,結出余額,並在最後一筆余額後加蓋經辦人印章;第三,整理好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和遺留問題寫出書面說明材料。 應當註意的是,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還應將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問題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介紹清楚。

     2.準備之二:編制移交清冊
     移交清冊應列明應該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公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發票、文件、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從事該項工作的移交人員應在移交清冊上列明會計軟件及密碼、會計軟件數據盤、磁帶等內容。

     (二)交接時的移交點收和監交工作
     1.移交點收工作的6項要求
     (1)現金交接要求:現金要根據會計賬簿記錄余額進行當面點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員發現不一致或“白條抵庫”現象時,移交人員在規定期限內負責查清處理。
     (2)有價證券交接要求:有價證券的數量要與會計賬簿記錄一致,有價證券面額與發行價不一致時,按照會計賬簿余額交接。
     (3)其他資產交接要求:銀行存款賬戶余額要與銀行對賬單核對相符,如有未達賬項,應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賬戶余額,要與總賬有關賬戶的余額核對相符;對重要實物要實地盤點,對余額較大的往來賬戶要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
     (4)會計資料交接要求: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不得遺漏。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並在移交清冊中加以說明,由移交人負責。
     (5)印章票據的交接要求:公章、收據、空白支票、發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須交接清楚。
     (6)電子數據的交接要求: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交接雙方應在電子計算機上對有關數據進行實際操作,確認有關數字正確無誤後,方可交接。

     2.監交工作的具體要求
     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三)交接後的有關事宜
     1.會計工作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並應在移交清冊上註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作為交接雙方明確責任的依據。
     2.接管人員應繼續使用移交前的賬簿,不得擅自另立賬簿,以保證會計記錄前後銜接,內容完整。
     3.移交清冊一般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會計人員交接實務

     (一)交接項目之一:科目余額及賬簿資料交接清單
     1.科目余額交接目錄(離職會計所有賬本的科目余額應與總賬的科目余額持平,並清楚地記錄下科目余額的金額)
     比如:
     現金余額   ×××
     銀行存款余額 ×××(其中:A賬戶余額×××,B賬戶余額×××等)
     應收賬款余額 ×××

     ……

     2.所交賬簿交接目錄
     現金日記賬
     銀行存款日記賬
     明細分類賬

     ……

     3.現金日記賬及銀行存款日記賬收支核對情況說明

     (二)交接項目之二:納稅資料交接清單
     1.記賬憑證(註明起止日期);
     2.抵扣聯扣稅憑證(註明起止日期);
     3.納稅申報表(註明起止日期);
     4.發票專用章、發票使用登記簿、稅控IC卡等;
     5.稅務登記證(國稅地稅)等;
     6.其他事項,根據單位實際情況填寫。

     (三)交接項目之三:其他交接及註意事項
     1.各明細科目及總賬科目核對清楚;
     2.未完事項交接(附明細清單);
     3.特別事項交接(附明細清單);
     4.前期調整事項明細及原因說明報告;
     5.非常規工作明細清單;
     6.全面盤點,並核對各資產賬項與實物是否相符;
     7.上述交接資料一式三份,需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簽字並人手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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