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稅務管理
    一、稅務管理的概念
    稅務管理是指稅收征收管理機關為了貫徹、執行國家稅收法律制度,加強稅收工作,協調征稅關系而對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實施的基礎性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行為。
    1.稅務管理是稅收征收管理的重要內容,是稅款征收的前提和基礎。
    2.稅務管理主要包括稅務登記管理、賬簿和憑證管理、納稅申報等方面的內容。
    二、稅務登記管理
    (一)稅務登記的概念與範圍
    1.稅務登記的概念
    稅務登記是指納稅人為履行納稅義務就有關納稅事宜依法向稅務機關辦理登記的一種法定手續;
    【註1】納稅事宜包括納稅人的開業、變更、註銷、外出經營報驗、停業復業以及生產經營情況等等。
    【註2】法定手續
    【註3】稅務登記是整個稅收征收管理的起點。
    2.稅務登記範圍、稅務登記證件及使用
    (1)稅務登記範圍
    ①需辦理稅務登記的範圍:
    企業;
    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
    個體工商戶;
    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
    ②不需辦理稅務登記的範圍:
    國家機關;
    個人;
    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
    【例題1·單選題】下列需辦理稅務登記的範圍包括( )。
    A.個體戶
    B.個人
    C.國家機關
    D.非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
    『正確答案』A
    【例題2·多選題】下列組織和人員中,應當辦理稅務登記的有( )。
    A.國有企業
    B.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
    C.出版社
    D.在集貿市場流動賣菜的農村菜農
    『正確答案』ABC
    (2)稅務登記證件及使用
    第一,內容
    稅務登記證件包括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
    扣繳稅款登記證件包括扣繳稅款登記證及其副本。
    第二,使用範圍
    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提供稅務登記證件:
    ①開立銀行賬戶;
    ②領購發票。
    納稅人辦理其他稅務事項時,應當出示稅務登記證件,經稅務機關核準相關信息後辦理手續,包括:
    ①申請減稅、免稅、退稅;
    ②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
    ③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④辦理停業、歇業;
    ⑤其他有關稅務事項。
    第三,納稅人應當將稅務登記證件正本在其生產、經營或者辦公場所公開懸掛,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第四,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並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者其他存款賬戶之日起15日內,將其全部賬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
    第五,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並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賬號。
    第六,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稅務登記證件不得轉借、塗改、損毀、買賣或者偽造。
    第七,稅務機關對稅務登記證件實行定期驗證和換證制度。納稅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持有關證件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驗證或者換證手續。
    【例題·多選題】下列事項中,需提供或出示稅務登記證件的有( )。
    A.開立銀行賬戶
    B.領購發票
    C.辦理稅務登記
    D.稅務行政復議與訴訟
    『正確答案』AB
    3.稅務登記主管機關
    (1)縣以上(含本級,下同)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是稅務登記的主管機關,負責稅務登記的設立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和稅務登記證驗證、換證以及非正常戶處理、報驗登記等有關事項。
    (2)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範圍,實施屬地管理,采取聯合登記或者分別登記的方式辦理稅務登記。
    (3)在有條件的城市,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可以按照“各區分散受理、全市集中處理”的原則辦理稅務登記。
    (4)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執行統一的稅務登記代碼。
    稅務登記代碼由省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聯合編制,統一下發各地執行。
    (5)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向同級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定期通報辦理開業、變更、註銷登記以及吊銷營業執照的情況。

      二)稅務登記的內容
    我國現行稅務登記制度包括設立(開業)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註銷稅務登記、外出經營報驗登記以及停業、復業登記等。
    1.設立稅務登記
    設立稅務登記是指納稅人依法成立並經工商行政管理登記後,為確認其納稅人的身份、納入國家稅務管理體系而到稅務機關進行的登記。
    (1)辦理設立稅務登記的地點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2)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的時限要求
    ①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含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
    ②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也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④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並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應當自承包承租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承包承租業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臨時稅務登記的期限為承包承租期;
    ⑤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自其在同一縣(市)實際經營或提供勞務之日起,在連續的l2個月內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⑥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築、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自項目合同(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臨時稅務登記的期限為合同規定的承包期。
    ⑦非從事生產經營但依照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都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納稅義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3)申報辦理稅務登記需提供的資料及稅務登記表填寫內容納稅人在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相關證件和資料。
    (4)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不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2.變更稅務登記
    變更稅務登記是指納稅人辦理設立稅務登記後,因登記內容發生變化,需要對原有登記內容進行更改,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的稅務登記。
    (1)時限
    納稅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如實提供有關證件、資料,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納稅人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其變更登記的內容與工商登記內容無關的,應當自稅務登記內容實際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到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審核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納稅人稅務登記表和稅務登記證中的內容都發生變更的,稅務機關按變更後的內容重新核發稅務登記證件;
    納稅人稅務登記表的內容發生變更而稅務登記證中的內容未發生變更的,稅務機關不重新核發稅務登記證件。
    3.停業、復業登記
    停業、復業登記是指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納稅人,因自身經營的需要暫停經營或者恢復經營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的稅務登記手續。
    (1)停業登記
    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需要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停業登記。納稅人的停業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納稅人在停業期間發生納稅義務的,應當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報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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