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會計準則下固定資產減值準備(2)
- 發表時間:2010-08-16 09:47 來源:网络 收藏本文 挑錯 推薦好友 打印
該項固定資產計提減值準備後,以後年度每年會計上計提的折舊小於稅法上允許計提的折舊,應將兩者的差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在會計利潤基礎上調減。
2006年後該項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計稅基礎、暫時性差異及遞延所得稅、應交所得稅、所得稅費用。
所得稅相關會計分錄:
2007年:借:所得稅 1914000
遞延所得稅資產 1188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3102000
2008年:借:所得稅 2112000
遞延所得稅資產 990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3102000
以下年度略。
若中興公司計提減值準備後預計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為5年。2006年以後計提的折舊額會計制度與稅法存在差異:
按會計制度規定每年折舊額=2380÷5=476(萬元)
按稅法規定每年折舊額~000÷10=400(萬元)
該項固定資產計提減值準備後,以後年度每年會計上計提的折舊大於稅法上允許計提的折舊,應將兩者的差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在會計利潤基礎上調增,但在2012年、2013年,會計核算上不再計提折舊,稅法上仍允許計提折舊400萬元,因此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在會計利潤基礎上調減400萬元。
2006年後該項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計稅基礎、暫時性差異及遞延所得稅、應交所得稅、所得稅費用。
2007年:借:所得稅 1917000
遞延所得稅資產 16338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3550800
2008年:借:所得稅 1663200
遞延所得稅資產 18876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3550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