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貸款的收回收回貸款時,應按客戶歸還的金額,借記“吸收存款”等科目,按收回的應收利息金額,貸記“應收利息”科目,按歸還的貸款本金,貸記“貸款——本金”科目,按其差額,貸記“利息收入”科目,存在利息調整余額的,還應同時結轉。收回減值貸款時,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吸收存款”等科目,按相關貸款損失準備余額,借記“貸款損失準備”科目,按相關貸款余額,貸記“貸款——已減值”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對於確實無法收回的貸款,接管理權限報經批準後作為呆賬予以轉銷,借記“貸款損失準備”科目,貸記“貸款——已減值”科目。按管理權限報經批準後轉銷表外應收未收利息,減少表外“應收未收利息”科目金額。已確認並轉銷的貸款以後又收回的,按原轉銷的已減值貸款余額,借記“貸款——已減值”科目,貸記“貸款損失準備”科目。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吸收存款”等科目,按原轉銷的已減值貸款余額,貸記“貸款——已減值”科目,按其差額,貸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
      二、貸款業務在財務報表中的列示
      (一)在資產負債表中的列示資產負債表日,貸款的賬面價值應當在資產負債表“發放貸款和墊款”項目中反映。該項目反映銀行發放的貸款和貼現資產扣減貸款損失準備期末余額後的金額,應根據“貸款”、“貼現資產”等科目的期末余額合計,減去“貸款損失準備”科目所屬明細科目期末余額後的金額分析計算填列。以例2為例,20x3年12月31日,甲銀行確認貸款減值損失後,“貸款損失準備”科目的年末余額為2455.30萬元,同時,“貸款”科目的年末余額為4954萬元,因此,“發放貸款和墊款”項目的期末金額為2498.70萬元(4954-2455.30)。在資產負債表附註中,銀行還應當分別按個人和企業分布情況、行業分布情況、地區分布情況、擔保方式分布情況等對各項貸款業務予以披露,對貸款損失準備按不同項目披露其期初、期末余額。
      (二)在利潤表中的列示貸款業務確認的利息收入應當在利潤表“利息收入”項目中反映。該項目反映銀行經營貸款業務等確認的利息收入,應根據“利息收入”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以例2為例,20x3年該項貸款業務確認的利息收入為520萬元,因此甲銀行編制的本年度利潤表中,“利息收入”項目的本期金額為520萬元、上期金額為518萬元。在利潤表附註中,銀行應當分別不同項目對利息收入的本期發生額和上期發生額進行披露。
      (三)在現金流量表中的列示貸款業務在現金流量表中的列示主要涉及“收取利息、手續費及傭金的現金”、“客戶貸款及墊款凈增加額”等項目。“收取利息、手續費及傭金的現金”項目反映商業銀行本期收到的利息、手續費及傭金,減去支付的利息、手續費及傭金的凈額,可根據“利息收入”、“手續費及傭金收入”、“應收利息”等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客戶貸款及墊款凈增加額”項目反映商業銀行本期發放的各種客戶貸款,以及辦理商業票據貼現、轉貼現融出等業務的款項的凈增加額,可根據“貸款”、“貼現資產”、“貼現負債”等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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