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請問:如果會計利潤總額沒有完全按照會計準則規定來計算,那麼,該會計利潤需要調整嗎?是按照調整前還是調整後的利潤總額來計算扣除金額?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規定:
“一、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大於零的數額。” 根據上述規定,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大於零的數額。企業未按照會計制度計算的會計利潤需要按規定進行調整才能做為計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的基數。

| 輸入郵箱地址即可訂閱 | |
| 點擊通過RSS訂閱本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