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是指兩人以上根據契約的約定出資組成的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營利性組織。是小型企業或者提供專門職業性服務的企業經常采用的一種組織形式,與公司制企業相比其主要特征是:根據合夥契約成立;企業事務由合夥人共同管理;每個合夥人無論投資多少都對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無限責任;企業資產是全體合夥人的共同財產,個人不能對其投入的資產提出要求權,即使將來所投入的資產變賣,其變賣損益也屬於合夥企業的損益。因此,從法律角度講該類企業不屬於法人,在所有者權益核算方面與獨資企業十分相似,無論是合夥人的投資還是企業所賺取的利潤,以及合夥人從企業中提取的款項都要歸集於資本賬戶,企業的未分配利潤也無需設賬戶單獨反映。與獨資企業不同的是,企業的業主並非一個,因此在核算上應為每一個合夥人分設資本明細賬戶,以分別反映各投資人在企業享有的權益。
一、合夥企業的組建合夥人簽訂了合夥契約後,便可投資組建一家合夥企業。合夥人投資於企業便享有了相應的權益。“資本”賬戶應按各合夥人分設明細賬,以反映各合夥人的投資以及由本期收入、費用賬戶結轉來的凈收益和凈損失。合夥人如果是以現金投資,應按實際收到的款項入賬;如果是以非現金資產作為投資,應按實際收到的資產,以公允市價計價並經全體合夥人認可後方能入賬。其基本的會計處理是借記某資產賬戶,貸記資本———某某合夥人賬戶。此外,有的合夥人可能未以現金或其他資產出資而以勞務代之,對於這種情況應視其勞務的性質,作為企業的開辦費、專利權或者預付費用處理。
二、合夥企業所有權的變化合夥企業歸全體合夥人共有,合夥人的所有權表現為各自的資本份額,合夥人所有權的變化將直接影響合夥企業的生存。
1.入夥的會計處理。我國《合夥企業法》規定,新合夥人入夥時,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合夥協議。新合夥人可以以兩種方式入夥:第一,從原合夥人中取得部分或全部合夥權益,在征得原合夥人全體一致同意後,將現有夥權的一部分或全部轉讓給新合夥人,但合夥企業的資本總額並未發生增減變化。所以在會計處理上只需將受讓資本部分作過戶記錄,將原合夥人換為新合夥人即可。第二,新合夥人向合夥企業投資入夥,取得合夥權益。這將使合夥企業的資產和資本總額均增加,擴大了合夥企業的規模。由於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不同,所以新合夥人投入同樣的資產入夥其獲得的權益大小可能會有所不同。如果合夥企業的獲利能力一般,其資產並無高估或低估的情況,新合夥人獲得的股權可按照投入資產的價值確認;如果新合夥人加入某較成功的企業,除投入與其利益相稱的資本外,還需另投入一定數額的資本,作為對原合夥人努力經營使企業獲利能力高於一般企業的補償。這時,新合夥人獲得的股權將低於其投入資產的價值,其差額通常視為原合夥人獲得的利潤,應按原合夥契約中規定的損益分配比例分配給原合夥人;當合夥企業經營不善,獲利能力較低或者新合夥人入夥可為企業提供急需的資本、良好的聲譽、特殊的技能時,新合夥人就可能以較少的投資而獲得高於其投資額的股權。此時,新合夥人投資額與資本貸項賬戶的差額可視為給新合夥人的紅利,同時將此差額根據原合夥契約規定的損益分配比例減少原合夥人的資本。
2.退夥的會計處理。退夥是指合夥人退出合夥企業,從而喪失合夥人資格。合夥人退夥除了需要征得其他合夥人同意之外,還需要退夥時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我國《合夥企業法》對退夥結算作了規定:退夥人在合夥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夥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因此,退夥結算時,其會計記錄將視退夥人所收到的金額是否與其資本賬戶的最後余額相等而定。若付給退夥人的金額與其資本賬戶的最後余額相等,則惟一的分錄是借記其資本賬戶,並貸記相應的資產賬戶。當清償金額與資本賬戶最後余額不相等時,若清償金額大於資本賬戶最後余額,應將超額支付部分視為給退夥人的紅利,同時按損益分配比例減少其余合夥人資本賬戶。若清償金額小於資本賬戶最後余額,應將付款額與資本余額的差額視為給其余合夥人的紅利,按損益分配比例增加其余合夥人資本。
三、合夥企業損益的分配合夥企業損益的分配辦法一般在合夥契約中予以規定。若合夥契約未作明文規定,則《合夥企業法》規定,由各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擔。其損益分配方法即可按既定比例分配也可按資本額的比例分配。基本的會計處理是借記或貸記資本賬戶,貸記或借記本年利潤賬戶。與獨資企業相同,合夥企業所有者權益的最終變動,均在資本賬戶上得到了反映,所以會計期末應編制合夥人資本表,該表應按每個合夥人分開反映,其基本平衡公式是期初資本余額加本年增加資本和年度凈利分配減年度合夥人提款等於期末資本余額。
四、合夥企業的清算是指合夥企業停止經營後變賣財產、清償債務、分配剩余利益的過程。其清算的會計處理程序應按以下步驟進行:第一,對合夥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第二,將各項非貨幣性資產轉換成現金。第三,將變現過程中發生的損益,按契約中規定的辦法分配記入各合夥人的資本賬戶。第四,清償企業債務。如果資不抵債,合夥人要以個人財產進行清償。如某個合夥人無力清償其應負擔的份額,其他合夥人要負連帶清償責任,會計處理上應相應調整各合夥人資本賬戶。第五,將資產變現、負債清償後的留剩現金按各合夥人資本賬戶的余額進行分配,結束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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