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的合並   

        公司合並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訂立合並協議,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不經過清算程序,直接結合為一個公司的法律行為。公司合並有兩種形式:一是吸收合並,是指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後存續,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是新設合並,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合並設立一個新的公司,合並各方解散。   

       依照《公司法》第184條的規定,公司合並的程序有以下幾項。  

       (1)做出合並決定或決議。其中,股份有限公司的合並,還必須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準。  

       (2)簽訂合並協議。合並協議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合並各方的名稱、住所;合並後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的名稱、住所;合並各方的資產狀況及其處理辦法;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處理辦法(應當由合並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3)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4)通知債權人。即公司應當自做出合並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不清償債務或者不提供相應擔保的,公司不得合並。  

       (5)辦理合並登記手續。公司合並,應當自合並決議或者決定做出之日起90日後申請登記。  

        2. 公司的分立  

        公司分立是指一個公司通過依法簽訂分立協議,不經過清算程序,分為兩個或兩個以上公司的法律行為。公司分立有兩種形式:一是派生分立,是指公司以其部分資產另設一個或數個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續;二是新設分立,是指公司全部資產分別劃歸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新公司,原公司解散。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法人分立後,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3. 公司的解散清算  

       公司的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基於一定的合法事由而使公司消滅的法律行為。  

      (1)公司解散的原因有兩大類,一類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類是強制解散的原因。   

       一般解散的原因是指,只要出現了解散公司的事由,公司即可解散。我國《公司法》第190條規定了公司一般解散的原因,主要有:  

       ①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② 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③ 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強制解散的原因是指由於某種情況的出現,主管機關或人民法院命令公司解散。公司法規定強制解散公司的原因主要有:  

       ① 主管機關決定;  

       ② 責令關閉;  

       ③ 吊銷營業執照。  

      (2)公司的解散清算。  

       清算是終結已解散公司的一切法律關系,處理公司剩余財產的程序。  

        依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除因合並或分立解散無須清算,以及因破產而解散的公司適用破產清算程序外,其他解散的公司,都應當按《公司法》的規定進行清算。  

       ① 成立清算組。  

       解散的公司,應當自解散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負責解散公司財產的保管、清理、處理和分配工作。  

       ② 清理財產清償債務。  

       清算組對公司資產、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在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任何人未經清算組批準,不得處分公司財產。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清算組應先撥付清算費用,然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所欠稅款;  

        ●公司債務。  

        ③ 分配剩余財產。  

        在支付清算費用和清償公司債務後,清算組應將剩余的公司財產分配給股東。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④ 清算終結。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國有獨資公司報國家授權的機構或部門確認;國有獨資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會確認;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東大會確認。  

        4. 破產清算  

        《公司法》中的破產清算是指處理經濟上破產時債務如何清償的一種法律制度,即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由法院強制執行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制度。破產概念專指破產清算制度,即對債務人宣告破產、清算還債的法律制度。  

        企業破產清算,是企業破產的主要核心工作,其工作量之大、涉及的法律法規之廣,決定了其工作程序之復雜,具體步驟如下。  

       (1)企業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  

        當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導致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經和解整頓仍不能實現和解協議約定的清償義務,由人民法院裁定後,宣告破產。  

       (2)組建清算組。  

        企業破產清算組由人民法院主持成立,成員由法院從破產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政府財政部門、工商、審計、經委、稅務、物價、勞動、社保、土地、國資、人事等部門組織,銀行可派人參與。其主要職責是清理破產企業的財產,處理破產企業的善後事宜,代表破產企業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3)接管破產企業。  

       清算組在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五日內組成,立即接管破產企業的賬冊、文書、資料、印章,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  

       (4)處理善後事宜。  

        清算組依法接管破產企業後,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保管、清算、估價、變賣、分配,決定是否履行未履行完畢的合同,交付屬於他人的財產,追收破產企業在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六個月至宣告破產之日期間內非法處理的財產。  

       (5)編制破產財產分配方案。  

        清算組在清理破產企業的財產、處理完善後事宜、驗證破產債權後,在確定破產企業的財產的基礎上編制財產分配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後交人民法院裁定。  

       (6)清償債務。  

        清算組編制的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人民法院裁定後,清算組根據方案的要求以現金或者實物償還破產企業的債務。清償結果如果有剩余財產,在企業所有者之間進行再次分配。  

        (7)報告清算工作。   

        清算組在接管破產企業後,應定時或不定時向人民法院報告清算工作的進度,向人民法院負責。  

        (8)提請終結破產程序。  

        清算組清償完破產企業的債務後,清算工作結束,應當向人民法院報告,請求終結破產程序、解散清算組。 

     

     (9)追究破產責任。 

     

    由監察和審計部門負責,查明企業破產的責任,對責任人依責任大小給予行政、刑事處罰。 

     

     (10)辦理註銷登記。 

     

    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後,清算組應當在原破產企業登記機關註銷其登記,終止其法人地位。 

     

     (11)追回非法處分的財產。 

     

    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一年內,發現破產企業有故意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非法處置的財產,由人民法院負責追回,並按原清算組擬定並經債權人討論、人民法院裁定的方案進行分配,如有剩余,企業所有人可進行再次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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