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0年會計從業考試《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復習要點:會計法

  • 發表時間:2010-09-02 08:34  來源:网络摘取  收藏本文  挑錯  推薦好友  打印

      一、會計法律制度的構成
    1、會計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
    2、會計行政法規:國務院發布或經國務院批準發布,《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總會計師條例》、《企業會計準則》;
    3、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度、規範和辦法;
    4、地方性會計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
    二、會計工作管理體制
    (一)會計工作的主管部門
    國務院財政部門、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
    (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制定權限: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並公布
    (三)會計人員的管理
    (1)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經歷。
    (2)會計從業資格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四)單位內部的會計工作管理
    1、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責任主體;
    2、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
    三、會計核算
    (一)會計核算的基本要求
    1、各單位必須依法設置會計帳簿,並保證其真實、完整;
    2、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帳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3、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
    4、公司、企業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確認、計量和記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成本和利潤。
    (二)會計核算的主要內容
    1、款項和有價證券的收付;
    2、財物的收發、增減和使用;
    3、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
    4、資本、基金的增減;
    5、收入、支出、費用、成本的計算;
    6、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
    7、其他事項。
    (三)會計年度和記賬本位幣
    1、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單位,可以選定其中一種貨幣作為記帳本位幣,但是編報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四)原始憑證
    1、辦理本法第十條所列的經濟業務事項,必須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並及時送交會計機構。
    2、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並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
    3、原始憑證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塗改;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出具單位印章。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
    4、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如有遺失,應當取得原開出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並註明原來憑證的號碼、金額和內容等,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準後,才能代作原始憑證。
    5、原始憑證的內容必須具備:憑證的名稱;填制憑證的日期;填制憑證單位名稱或者填制人姓名;經辦人員的簽名或者蓋章;接受憑證單位名稱;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和金額。
    (五)記賬憑證
    1、記帳憑證應當根據經過審核的原始憑證及有關資料編制;
    2、記帳憑證可以根據每一張原始憑證填制,或者根據若幹張同類原始憑證匯總填制,也可以根據原始憑證匯總表填制。但不得將不同內容和類別的原始憑證匯總填制在一張記帳憑證上;
    3、除結帳和更正錯誤的記帳憑證可以不附原始憑證外,其他記帳憑證必須附有原始憑證。
    4、打印出的機制記帳憑證要加蓋制單人員、審核人員、記帳人員及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印章或者簽字;
    5、如果在填制記帳憑證時(尚未入賬)發生錯誤,可撕毀並重新填制,如果入賬後發現錯誤,應按更正錯賬的方法更正並簽章,不得撕毀;
    6、已經登記入帳的記帳憑證,在當年內發現填寫錯誤時,可以用紅字填寫一張與原內容相同的記帳憑證,在摘要欄註明"註銷某月某日某號憑證"字樣,同時再用藍字重新填制一張正確的記帳憑證,註明"訂正某月某日某號憑證"字樣;
    (六)會計賬簿
    1、會計帳簿登記,必須以經過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並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會計帳簿包括總帳、明細帳、日記帳和其他輔助性帳簿。
    2、會計帳簿應當按照連續編號的頁碼順序登記。會計帳簿記錄發生錯誤或者隔頁、缺號、跳行的,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方法更正,並由會計人員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在更正處蓋章。
    3、使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其會計帳簿的登記、更正,應當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4、各單位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在依法設置的會計帳簿上統一登記、核算,不得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私設會計帳簿登記、核算。
    5、各單位應當定期將會計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相互核對,保證會計帳簿記錄與實物及款項的實有數額相符、會計帳簿記錄與會計憑證的有關內容相符、會計帳簿之間相對應的記錄相符、會計帳簿記錄與會計報表的有關內容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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