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0年會計從業考試《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復習要點:會計法(4)

  • 發表時間:2010-09-02 08:34  來源:网络摘取  收藏本文  挑錯  推薦好友  打印

    3、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手續前,必須及時做好以下工作:
    ⑴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
    ⑵尚未登記的帳目,應當登記完畢,並在最後一筆余額後加蓋經辦人員印章。
    ⑶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材料。
    ⑷編制移交清冊。
    4、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從事該項工作的移交人員還應當在移交清冊中列明會計軟件及密碼、會計軟件數據磁盤(磁帶等)及有關資料、實物等內容。
    六、法律責任
    1、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⑴不依法設置會計帳簿的;
    ⑵私設會計帳簿的;
    ⑶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⑷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帳簿或者登記會計帳簿不符合規定的;
    ⑸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
    ⑹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
    ⑺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帳本位幣的;
    ⑻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⑼未按照規定建立並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
    ⑽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
    2、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3、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同上
    4、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5、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以降級、撤職、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者開除等方式實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應當恢復其名譽和原有職務、級別。
    6、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同單位負責人。
    7、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個人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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