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行政復議受案範圍
一、行政復議受理案件的範圍(P70)
根據規定,對行政機關的下列行政行為不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3、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等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不動產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6、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8、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辦理行政許可或者審批、登記等事項的。
9、認為行政機關不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受教育權法定職責的。
10、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的。
11、認為行政機關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行政復議不受理的案件如: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時,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應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行政復議中的抽象行政行為審查
(一)可以“一並”審查的抽象行政行為
1、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部門規章除外);
2、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地方政府規章除外);
3、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解釋:“一並”則意味著有關規定必須是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且是被申請人在行政程序中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時引用的規定,申請人可以要求復議機關對其進行審查。
舉例:某村的土地被征用,在分配補償款的時候,鄉政府出臺了一個規定(文件),凡是外出打工或出嫁的女子一律不能獲得補償款。在這個規定還沒有被適用的時候,相對人不能單獨就這個規定提起行政復議。只有在鄉政府確實依據這個規定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後,其權益被影響的相對人才能在對具體行政行為提出復議的同時,一並提起對該規定的審查。
(二)行政復議機關的處理
1、行政復議機關對該規定有權處理的,應當在30日內依法處理;
2、無權處理的,應當在7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在60日內依法處理。
【例題1】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具體行為申請復議時,可以一並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 )審查申請。
A、鄉、鎮人民政府作出的規定 B、國務院行政法規
C、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D、國務院部委規章
E、縣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規定
答案:ACE
【例題2】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 )的行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2006年)
A、強制企業合並
B、作出幹部免職人事處理決定
C、變更、中止許可證
D、變更土地承包合同
E、制定規章設定許可
答案:ACD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行政復議案件的範圍。《行政復議法》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選項C正確。(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選項A正確。(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選項D正確。按照規定,行政復議對規章的設定是沒有審查權的,所以排除E;另外,行政機關的人事處理決定也不屬於行政復議的範圍,排除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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