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行政復議程序
一、行政復議申請與受理(P76)
(一)申請復議的條件
1、申請人合格;
2、有符合規定的被申請人;
3、有具體的復議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於復議範圍和受理復議機關管轄;
5、在法定申請期限內申請復議——《行政復議法》規定的期限是60日。
【例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的條件包括( )。(2007年)
A、有具體的復議請求
B、屬於復議範圍
C、有充足證據證明被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D、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E、申請人合格
答案:ABDE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申請行政復議的條件。在行政復議中,申請人在提出復議的時候只要提出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即可,由被申請人承擔證明被申請的行政行為合法進行舉證。
(二)申請復議的期限(P77)
1、申請復議的期限,分一般復議期限和特殊復議期限兩種。
一般復議期限
特殊復議期限
(1)期限:60日
(2)起算: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
(3)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4)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特殊復議期限只有法律規定超過60日的才有效。如申請人對專利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
2、復議期限的起算
行政機關作為的期限起算
(1)當場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自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計算;
(2)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直接送達的,自受送達人簽收之日起計算;
(3)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郵寄送達的,自受送達人在郵件簽收單上簽收之日起計算;沒有郵件簽收單的,自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名之日起計算;
(4)具體行政行為依法通過公告形式告知受送達人的,自公告規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5)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事後補充告知的,自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收到行政機關補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計算;
(6)被申請人能夠證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自證據材料證明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依法應當向有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送達法律文書而未送達的,視為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期限起算
(1)有履行期限規定的,自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2)沒有履行期限規定的,自行政機關收到申請滿60日起計算;如:3月1日行政機關收到行政相對人的申請,要求行政機關履行職責。60天後,即4月30日行政機關依然沒有履行的法定職責的。從4月30日開始計算60天的復議申請期限。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行政復議申請期限不受前述規定的限制。
三)行政復議的受理;受理以復議機關對申請的審查為前提,審查的範圍包括:
①是否符合申請的一般條件;②是否超過法定的申請期限;③是否重復申請;④是否已起訴;⑤復議申請書是否符合格式要求,如不符合,可要求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未申請。
提示:根據規定,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後,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
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可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如果申請人不服,有兩種選擇:一是將情況向復議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反映,上級行政機關認為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拒絕受理的,應當責令其受理或者必要時可直接受理。二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對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後超過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在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行政復議的審理(P79)
行政復議的審理,是行政復議機關對受理的行政爭議案件進行合法性和適當性審查,並最終作出復議決定的過程,是行政復議程序的核心。
(一)審理期限
1、、根據規定,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復議申請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於60日的除外。
2、根據規定,補正申請材料所用時間、協商確定或者指定受理機關所用時間、行政復議期間專門事項鑒定所用時間以及現場勘驗所用時間均不計入行政復議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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