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履行決定
    認定被申請人沒有履行法定職責的,應當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
    3
    撤銷、變更或確認決定
    ①只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②適用依據錯誤的;
    ③違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⑤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4
    賠償決定
    (1)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並提出賠償請求的,復議機關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應當給予賠償的,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應當同時做出賠償決定。
    (2)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沒有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行政復議機關在依法決定撤銷或者變更罰款,撤銷違法集資、沒收財物、征收財物、攤派費用以及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具體行政行為(與財產相關的行政行為)時,應當同時責令被申請人返還財產,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或者賠償相應的價款。
    5
    駁回決定
    ①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後發現該行政機關沒有相應法定職責或者在受理前已經履行法定職責的;
    ②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後,發現該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行政復議法和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規定的受理條件的。
    (二)行政復議決定的執行
    1、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被申請人應當履行復議決定。不履行或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的,復議機關或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2、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終裁決的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機關有權請求法院強制執行或依法強制執行。
    對復議決定的強制執行分兩種情況處理:
    (1)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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