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註冊稅務師考試稅收相關法律輔導:行政復議法(3)(2)
- 發表時間:2010-09-03 16:01 來源:网络 收藏本文 挑錯 推薦好友 打印
4、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
5、下級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經上級行政機關批準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批準機關為被申請人。
6、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該派出機構為被申請人。
7、行政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或者其他組織,未經法律、法規授權,對外以自己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該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