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途物資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已支付貨款但尚未運抵驗收入庫的材料或商品的實際成本。
    二、企業購入材料及商品,如果已取得發票等憑證或已支付貨款但材料或商品等尚未運抵時,應按購入材料的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按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已支付或應支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或“應付賬款”等科目。待購入的材料、商品等運抵企業並驗收入庫時,借記“材料”、“庫存商品”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購入但尚未運抵的材料或商品的實際成
    原材料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庫存的各種材料,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輔助材料、外購半成品(外購件)、修理用備件(備品備件)、燃料、包裝物等的實際成本。
    企業對外進行來料加工裝配業務而收到的原材料、零件等,應單獨設置備查賬簿和有關的明細賬,核算其收發結存數額,不包括在本科目核算範圍內。
    二、購入材料的實際成本由下列各項組成:
    (一)買價;
    (二)運雜費(包括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包裝費、倉儲費等,不包括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企業按規定根據運輸費的一定比例計算的可抵扣的增值稅額);
    (三)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
    (四)入庫前的挑選整理費用(包括挑選整理中發生的工、費支出和必要的損耗,並減去回收的下腳廢料價值);
    (五)購入物資負擔的稅金(如關稅等)和其他費用。
    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企業,購入材料需支付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應單獨核算,不包括在購入材料成本中。小規模納稅人和購入材料不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企業,購入材料支付的不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計入所購材料的成本。
    從事商品流通的企業購入商品抵達倉庫前發生的包裝費、運雜費、保險費、裝卸費、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和入庫前的挑選整理費用等采購費用直接計入當期營業費用,不在本科目核算。
    以上第(一)項應當直接計入各種材料的實際成本。第(二)、(三)、(四)、(五)項,凡能分清的,應直接計入各種材料的實際成本;不能分清的,應按材料的重量或買價等比例,合理分攤計入各種材料的實際成本。
    三、取得並已驗收入庫材料的賬務處理:
    (一)企業購入並已驗收入庫的材料,按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按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
    原已記入“在途物資”科目的材料或商品,在驗收入庫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在途物資”科目。
    (二)自制並已驗收入庫的材料,按生產過程中發生的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生產成本”科目。
    企業發給外單位加工的材料,按實際成本,借記“委托加工物資”科目,貸記本科目。委托外單位加工完成並已驗收入庫的材料,按委托加工過程中發生的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委托加工物資”科目。
    (三)投資者投入的材料,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借記本科目,按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兩者之和,貸記“實收資本”等科目。
    (四)企業接受捐贈的材料,如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據的,按憑據上標明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實際成本;捐贈方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按其市價或同類、類似材料的市場價格估計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按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待轉資產價值”、“銀行存款”等科目。
    四、發出材料的賬務處理:
    (一)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領用材料,按實際成本,借記“生產成本”、“制造費用”、“營業費用”、“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本科目;企業發出委托外單位加工的材料,按實際成本,借記“委托加工物資”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隨同商品出售但不單獨計價的包裝物,按實際成本,借記“營業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隨同商品出售並單獨計價的包裝物,按實際成本,借記“其他業務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出租、出借包裝物,在第一次領用新包裝物時,應結轉成本,借記“其他業務支出”科目(出租包裝物),借記“營業費用”科目(出借包裝物),貸記本科目。
    出租、出借包裝物,應加強實物管理,並在備查簿上進行登記。
    收到出租包裝物的租金,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其他業務收入”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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