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新增固定資產,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且符合稅法規定的抵扣範圍,在經稅務部門批準抵扣之前,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金額做如下賬務處理:
借:固定資產或在建工程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待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等
貸方應根據實際業務進行登記,若為外購、自建,則根據款項的支付情況選擇“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若為接受投資,則貸記“實收資本”;若為接受捐贈,則貸記“資本公積”。
若在新增固定資產過程中領用本企業外購的原定用於生產的原材料,在現行規定下是需要進行進項稅額轉出的,而在消費型增值稅下,由於新增固定資產的增值稅也可以抵扣,似乎沒有轉出的必要,但考慮到進項稅額抵扣的時間差異,筆者認為應將進項稅額轉入到“待扣進項稅額”中,即:
借:固定資產 或 在建工程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待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
貸:原材料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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