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會計對套期保值的分類及劃分
    (一)套期保值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套期保值會計方法,是指在相同會計期間將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公允價值變動的抵銷結果計入當期損益的方法。
    (二)套期保值分三類
    1.公允價值套期保值。是指對已經確認的資產和負債、確定的承諾或者上述兩者中的一部分的公允價值變動所進行的套期。
    【例】以固定的外幣購買設備,屬於典型的公允價值套期保值。
    2.現金流量套期,是指已經確認的資產和負債、預期很可能發生的交易或者其中的一部分的現金流量所進行的套期。
    【提示】現金流量套期更多的是註重預期交易對未來現金流量的影響,對此影響進行套期保值。
    【例】企業購買的浮動利率債券投資,對利率的套期就屬於現金流量套期。
    【例】企業預期會在幾個月後購買一批設備,擔心設備的價格發生變化,這是對預期交易的套期,對未來現金流量的套期,屬於現金流量套期。
    【例】企業購買一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若對其價格波動進行套期,則屬於公允價值套期;若對其處置階段的現金流量進行套期,則屬於現金流量套期。
    3.境外經營凈投資的套期。
    對境外經營凈投資進行套期,是對匯率變動的風險進行套期,套期指向特定的風險。
    境外經營凈投資除了長期股權投資,還包括短期無回收計劃的長期應收款(實質上構成對子公司的境外經營凈投資)。
    二、套期工具
    (一)套期工具及其特點
    套期工具,是指企業為進行套期而指定的、其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預期可抵銷被套期項目的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的衍生工具,對外匯風險進行套期還可以將非衍生金融資產或非衍生金融負債作為套期工具。
    【註意】套期工具不全是衍生工具。
    套期工具的特點:
    1.衍生工具通常可以作為套期工具。
    【拓展】所有的衍生工具都適宜做套期工具,這句話是不正確的,具體分析:
    第一,某些金融工具不能有效地對沖被套期項目的風險,不適宜做套期工具。例如,企業發行的期權就不能作為套期工具。因為該期權的潛在損失可能大大超過被套期項目的潛在利得,從而不能有效地對沖被套期項目的風險。
    第二,對於利率上下限期權,或由一項買入和賣出的期權組成的期權,其實質相當於企業發行了一項期權(即企業收取了凈期權費),不能將其指定為套期工具。與此不同的是,購入期權的一方可能承擔的損失最多就是期權費,而可能擁有的利得通常等於或大大超過被套期項目的潛在損失,因而購入期權的一方可以將購入的期權作為套期工具。
    2.非衍生工具通常不能作為套期工具。
    3.無論是衍生工具還是非衍生工具,作為套期工具時公允價值必須能可靠計量。
    比如,企業自身的權益工具不能作為套期工具。
    4.套期工具一定涉及到報告主體之外的一個主體,與此有關的工具才能作為套期工具。
    (二)套期工具的指定
    1.套期工具通常作為一個整體來指定,也可以將期貨、期權的一定比例指定為套期工具。
    【例】企業購買一項期權合約,現在指定70%作為套期、30%不作為套期。則70%的部分按套期保值會計來處理,30%的部分作為投機交易處理。
    【提示】可以將期貨、期權的一定比例指定為套期工具,但通常情況下不能就期貨、期權的某一部分指定為套期工具,即不能拆分。但以下兩種情況除外:
    (1)期權:企業可以將期權的內在價值和時間價值分開,只就內在價值變動期權指定為套期工具(不考慮時間價值)。
    【拓展】內在價值是指期權立即行權的價值。比如企業擁有一項看漲期權,一年後可以每股5元的價格購買1萬股股票。幾個月後企業行權,股票價格變為每股7元,這樣期權的內在價值就是每股2元。只有市價大於行權價,期權才存在內在價值。
    期權在市場交易中的價值為3元,多出來的1元則為期權的時間價值。
    期權的公允價值減去內在價值就是期權的時間價值。期權的時間價值也可以簡單理解為對未來預期的價值。
    (2)遠期合同:企業可以將遠期合同的利息和即期價格分開,只就即期價格變動將遠期合同指定為套期工具。
    2.企業通常可將單項衍生工具指定為對一種風險進行套期,但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可以指定單項衍生工具對一種以上的風險進行套期:
    (1)各項被套期風險可以清晰辨認;
    (2)套期有效性可以證明;
    (3)可以確保該衍生工具與不同風險頭寸之間存在具體指定關系。
    3.企業可以將兩項或兩項以上衍生工具的組合或該組合的一定比例指定為套期工具。
    4.企業雖然可以將整體套期工具的一定比例指定為套期工具,但不能在套期關系中將套期工具剩余期限內的某一時段進行套期指定。
    三、被套期項目
    (一)被套期項目及其特點
    被套期項目,是指使企業面臨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風險,且被指定為被套期對象的下列項目:
    一是,單項已確認資產、負債、確定承諾、很可能發生的預期交易,或境外經營凈投資;
    二是,一組具有類似風險特征的已確認資產、負債、確定承諾、很可能發生的預期交易,或境外經營凈投資;
    三是,分擔同一被套期利率風險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組合的一部分(僅適用於利率風險公允價值組合套期)。
    其中,確定承諾,是指在未來某特定日期或期間,以約定價格交換特定數量資源、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預期交易,是指尚未承諾但預期會發生的交易。
    被套期項目的特點:
    1.企業一般性的經營風險不能作為被套期對象。(因為它不可確指、不能可靠計量)
    2.衍生工具不能作為被套期對象。(衍生工具本身具有很大風險,一般作為套期工具)
    3.持有至到期投資是一項金融資產,把它作為被套期項目,應註意區別:
    第一,被套期風險是信用風險或外匯風險的,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以指定為被套期項目。被套期風險是利率風險或提前還款風險的,持有至到期投資不能指定為被套期項目。
    【例】企業購買一項美國的國債,將來是否能償還、匯率變動也不確定,我們可以將其作為被套期的風險。
    持有至到期投資的實際利率是在購買時就確定的,以後期間的會計核算都按此實際利率計算,會計處理不受市場利率變動的影響,也不考慮提前還款,所以利率風險、提前還款風險不能作為被套期的風險。
    【小結】持有至到期投資是按攤余成本進行後續計量的。以攤余成本計量的資產,目的是持有至到期的,在這過程中沒有考慮利率風險、提前還款風險,故利率風險、提前還款風險不能作為被套期風險,此時持有至到期投資不能指定為被套期項目。
    4.長期股權投資:對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不能是被套期項目(因為權益法下只確認投資收益,沒有確認整體的公允價值變動),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投資也不能作為被套期項目。
    【提示】對境外經營凈投資進行套期,主要是針對其匯率風險,不是對其公允價值變動進行套期。所以境外經營凈投資可以作為被套期項目,而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投資不能作為被套期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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