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商譽減值測試及處理(商譽計提減值)
      1.商譽減值測試的基本要求
      (1)企業如果擁有因企業合並所形成的商譽的,至少應當在每年年度終了進行減值測試。
      (2)鑒於商譽難以獨立產生現金流量,因此,商譽應當結合與其相關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進行減值測試。這些相關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應當是能夠從企業合並的協同效應中受益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但不應當大於按照分部報告準則所確定的報告分部。
      2.商譽減值測試的方法與會計處理
      (1)企業在對包含商譽的相關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進行減值測試時,如與商譽相關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存在減值跡象的,應當首先對不包含商譽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進行減值測試,計算可收回金額,並與相關賬面價值相比較,確認相應的減值損失。然後再對包含商譽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進行減值測試,比較這些相關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的賬面價值(包括所分攤的商譽的賬面價值部分)與其可收回金額,如相關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的可收回金額低於其賬面價值的,應當就其差額確認減值損失,減值損失金額應當首先抵減分攤至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中商譽的賬面價值;然後根據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中除商譽之外的其他各項資產的賬面價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減其他各項資產的賬面價值。
      (2) 如果因企業合並所形成的商譽是母公司根據其在子公司所擁有的權益而確認的商譽,在這種情況下,子公司中歸屬於少數股東權益的商譽並沒有在合並財務報表中予以確認。因此,在對與商譽相關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下同)進行減值測試時,由於其可收回金額的預計包括了歸屬於少數股東權益的商譽價值部分,因此為了使減值測試建立在一致的基礎上,企業應當調整資產組的賬面價值,將歸屬於少數股東權益的商譽包括在內,然後根據調整後的資產組賬面價值與其可收回金額進行比較,以確定資產組(包括商譽)是否發生了減值。
      上述資產組如發生減值的,企業應當首先抵減商譽的賬面價值,由於根據上述方法計算的商譽減值損失包括了應由少數股東權益承擔的部分,而少數股東權益享有的商譽價值及其減值損失都沒有在合並財務報表中反映,合並財務報表只反映歸屬於母公司的商譽,因此應當將商譽減值損失在可歸屬於母公司和少數股東權益之間按比例進行分攤,以確認歸屬於母公司的商譽減值損失,並將其反映於合並財務報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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