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稅依據、稅率
    耕地占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以每平方米為計量單位。
    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經濟發達、人均耕地特別少的地區,適用稅額可以適當提高,但是提高的部分最高不得超過規定的當地適用稅額的50%。
    稅收優惠
    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稅:
    (一)軍事設施占用耕地;
    (二)學校、幼兒園、養老院、醫院占用耕地。
    鐵路線路、公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停機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減按每平方米2元的稅額征收耕地占用稅。
    農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
    農村烈士家屬、殘疾軍人、鰥寡孤獨以及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聚居區和邊遠貧困山區生活困難的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住宅繳納耕地占用稅確有困難的,經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可以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
    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後,納稅人改變原占地用途,不再屬於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情形的,應當按照當地適用稅額補繳耕地占用稅。
    征收管理
    耕地占用稅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土地管理部門在通知單位或者個人辦理占用耕地手續時,應當同時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級地方稅務機關。獲準占用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門的通知之日起30日內繳納耕地占用稅。土地管理部門憑耕地占用稅完稅憑證或者免稅憑證和其他有關文件發放建設用地批準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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