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管理的主要內容和現金核算
    (一)現金管理的主要內容
    1.企業應當按照《現金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的範圍使用現金,並遵守有關庫存限額規定。
    2.企業應當按照《現金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加強現金收支管理。開戶單位收入現金應於當日送存開戶銀行,當日送存確有困難的,由開戶銀行確定送存時間;開戶單位支付現金,可以從本單位庫存現金中支付或從開戶銀行提取,不得從本單位的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不得"坐支"現金,因特殊情況需要坐支現金的單位,應事先報經有關部門審查批準,並在核定的範圍和限額內進行,同時,收支的現金必須入賬。開戶單位從開戶銀行提取現金時,應如實寫明提取現金的用途,由本單位財會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並經開戶銀行審查批準後予以支付。因采購地點不確定、交通不便、搶險救災及其他特殊情況必須使用現金的單位,應向開戶銀行提出書面申請,由本單位財會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並經開戶銀行審查批準後予以支付。此外,不準用不符合財務會計制度的憑證頂替庫存現金,即不得"白條頂庫";不準謊報用途套取現金;不準用銀行賬戶代其他單位和個人存入或支取現金;不準用單位收入的現金以個人名義存入儲蓄,不準保留賬外公款,即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設置"小金庫"等。銀行對於違反上述規定的單位,將按照違規金額的一定比例予以處罰。
    (二)現金的核算
    企業應當設置現金總賬和現金日記賬,分別進行企業庫存現金的總分類核算和明細分類核算。
    現金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當在現金日記賬上計算出當日的現金收入合計額、現金支出合計額和結余額,並將現金日記賬的賬面結余額與實際庫存現金額相核對,保證賬款相符;月度終了,現金日記賬的余額應當與"庫存現金"總賬的余額核對,做到賬賬相符。
    銀行結算制度的銀行存款核算與核對
    (一)銀行存款的核算
    企業應當設置銀行存款總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分別進行銀行存款的總分類核算和明細分類核算。
    銀行存款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銀行存款日記賬上應計算出銀行存款收入合計額、銀行存款支出合計額及結余額。
    (二)銀行存款的核對
    企業銀行存款日記賬的賬面余額應定期與其開戶銀行轉來的"銀行對賬單"的余額核對相符,至少每月核對一次。企業銀行存款賬面余額與銀行對賬單余額之間如有差額,應通過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企業銀行存款賬面余額與銀行對賬單余額之間不一致的原因除記賬錯誤外,還因為存在未達賬項。發生未達賬項的具體情況有四種:一是企業已收款入賬,銀行尚未收款入賬;二是企業已付款入賬,銀行尚未付款入賬;三是銀行已收款入賬,企業尚未收款入賬;四是銀行已付款入賬,企業尚未付款入賬。
    對於未達賬項應通過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進行檢查核對,如沒有記賬錯誤,調節後的雙方余額應相等。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只是為了核對賬目,並不能作為調整銀行存款賬面余額的記賬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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