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於法律依據
1、教育費附加
1986年4月28日 國發[1986]50號文件發布,1990年6月7日 國務院令第60號修改發布《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
2、地方教育費附加
各省之地方規章,如江蘇省蘇政辦發[2003]130號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省財政廳等部門《江蘇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二、關於征收標準
1、教育費附加
國發[1986]50號規定的標準為“教育費附加率為2%”;國務院令第448號修改為“ 教育費附加率為3%”。
2、地方教育費附加
如《江蘇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第八條 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標準為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三稅”總額的1%。
財綜[2010]98號
關於統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將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標準調整為2%”。
三、關於計征依據
1、教育費附加
國務院令第60號:“教育費附加,以各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稅額為計征依據”。
財稅[2005]25號,關於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後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政策的通知,“經國家稅務局正式審核批準的當期免抵的增值稅稅額應納入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征範圍,分別按規定的稅(費)率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2、地方教育費附加
如江蘇省規定:“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三稅”總額”。
四、關於內外資企業統一時間
國發[2010]35號關於統一內外資企業和個人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制度的通知,規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適用國務院1985年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和1986年發布的《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
財稅[2010]103號關於對外資企業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對外資企業2010年12月1日之前發生納稅義務的“三稅”,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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